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23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至新竹市出差時,對任意棄置廢棄物之民眾作成裁罰處分,該處分無須撤銷 B. 主管機關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作成裁罰處分時,該處分為得撤銷 C. 教育部核可申請人升等為副教授,卻未發給副教授證書,該升等處分為得撤銷 D. 工廠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直轄市政府即許可其營業,該許可處分為得撤銷
官方答案
- 答案:C. 教育部核可申請人升等為副教授,卻未發給副教授證書,該升等處分為得撤銷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明定,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行政處分無效。教育部核可升等卻未發給副教授證書,係欠缺法定證書方式,效果為無效,而非得撤銷,故C敘述錯誤。A屬違反土地管轄,但有管轄權機關仍應為相同處分時,依第115條無須撤銷;B、D分別屬程序瑕疵及實體違法,未補正或無阻卻事由時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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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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