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4題

不服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時,若欲尋求暫時性之權利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不服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時,若欲尋求暫時性之權利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B. 向行政法院聲明異議 C. 向原處分機關聲請國家賠償 D.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暫時保護令

官方答案

  • 答案:A. 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解析

撤銷訴訟中,行政處分不因訴訟繫屬而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人民為獲暫時性權利保護,得依同條第2項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由行政法院審酌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裁定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故A正確。B項「聲明異議」係對執行或其方法之救濟(第306條),非本案暫時權利保護;C項國家賠償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與暫保無關;D項「暫時保護令」屬家事或民事保護令制度,非行政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故僅A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