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3題
下列何者並非法律違憲宣告之方式或效果?
題目
下列何者並非法律違憲宣告之方式或效果? A. 定期失效 B. 警告性裁判 C. 溯及失效 D. 立即失效
官方答案
- 答案:B. 警告性裁判
解析
違憲宣告的效果常見「立即失效」、「定期失效」與「溯及失效」:立即失效是裁判作成時,法令即刻喪失效力;定期失效是訂下落日或修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修正時才失效;溯及失效是使法令自一定時點起失其效力。至於「警告性裁判」,是指大法官認為法令尚未達到違憲程度,但提醒立法者或主管機關注意改進,並未宣告法令違憲,因此不是違憲宣告的方式或效果,答案為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