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1題
下列何者未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內涵?
題目
下列何者未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內涵? A. 分類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 B. 不得恣意為差別待遇 C. 基於各族群一律平等之要求,不得為差別待遇 D. 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
官方答案
- 答案:C. 基於各族群一律平等之要求,不得為差別待遇
解析
平等原則要求本質相同者為相同處理、不同者為不同處理,並禁止恣意差別待遇;差別待遇是否正當,須審查其目的合憲性及分類手段與目的達成間之關聯,A、B、D均屬司法院解釋闡明之平等原則內涵。C稱基於各族群一律平等即「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度絕對;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解釋容許為保障原住民族等弱勢族群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故C非平等原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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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