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25題
下列何者為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遭致損害時,得提起復審之標的?
題目
下列何者為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遭致損害時,得提起復審之標的? A. 請求調整勤務 B. 改善工作環境 C. 一次記一大過 D. 年終考績丙等
官方答案
- 答案:D. 年終考績丙等
解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復審之標的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提復審。年終考績丙等影響當事人晉敘、年終獎金等權益,屬典型行政處分,為復審標的,故D正確。A請求調整勤務、B改善工作環境均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非復審標的。本題關鍵在區分「行政處分(復審)」與「管理措施(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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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