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7題

關於行政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行政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告送達 B.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為公示送達 C.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為留置送達 D. 對於公務員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主管機關為之

官方答案

  • 答案:C. 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為留置送達

解析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人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即留置送達,故 C 正確。A 所稱應為「公示送達」,而非「公告送達」,且須符合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等要件;B 於外國或境外送達,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為之,並非公示送達;D 對公務員送達得向其服務機關為之,與「應囑託該管主管機關」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