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9題
人民提起訴願時,誤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他機關提起時,收受訴願書之他機關應如何處理?
題目
人民提起訴願時,誤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他機關提起時,收受訴願書之他機關應如何處理? A. 為不受理決定 B. 以決定駁回之 C. 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D. 通知訴願人取回其訴願書重新提出訴願
官方答案
- 答案:C. 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解析
訴願法第61條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表示不服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收受之機關應於10日內將事件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故C正確。A、B係對訴願為不受理或駁回之決定,惟收受機關並無訴願管轄權,不得逕為之;D要求人民取回重提,增加法律所無之負擔。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