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25題
公務人員甲遭機關以銷匿某重要物品、保管不當為由,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但甲認為自己一切皆依法領用且登記,並無銷匿情事。甲依法可以下列何種方式來請求撤銷原處分?
題目
公務人員甲遭機關以銷匿某重要物品、保管不當為由,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但甲認為自己一切皆依法領用且登記,並無銷匿情事。甲依法可以下列何種方式來請求撤銷原處分? A. 訴願 B. 再訴願 C. 復審 D. 上訴
官方答案
- 答案:C. 復審
解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人事行政處分(如記過懲處)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應先提起「復審」,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此為公務人員身分上處分之專屬救濟途徑。訴願(A)係人民對一般行政處分之救濟,不適用公務人員懲處;再訴願(B)已於訴願法修正後廢除;上訴(D)屬司法審級。甲為公務人員,故應提起復審,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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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