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30題

甲行經車站時受乙公司推銷美容產品而訂購之。5 天後甲收到乙所寄來商品,但因出國而遲至10 天後始將之拆封,卻發現商品品質不佳。甲於次日聯絡乙欲行退貨,但遭拒絕,…

題目

甲行經車站時受乙公司推銷美容產品而訂購之。5 天後甲收到乙所寄來商品,但因出國而遲至10 天後始將之拆封,卻發現商品品質不佳。甲於次日聯絡乙欲行退貨,但遭拒絕,甲遂於當日退回商品主張解除契約。經查乙於交易全程均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猶豫期間)相關資訊,試問甲解除契約是否有理由? A. 有理由,因乙未提供猶豫期間資訊,甲仍得解除契約 B. 無理由,因自甲訂購日起,已逾7 日之猶豫期間 C. 無理由,因自甲收受商品日起,已逾7 日之猶豫期間 D. 無理由,因交易符合合理例外情事,不適用猶豫期間,且甲已拆封商品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有理由,因乙未提供猶豫期間資訊,甲仍得解除契約

解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企業經營者負有於訂約時告知消費者此項解除權及其行使期間、方式的義務;未盡告知義務者,該7日期間無從起算,須自企業經營者告知時才起算,消費者的解除權不因經過7日而消滅。本題乙全程未提供猶豫期間資訊,甲於收受商品後十餘日即聯絡退貨,並於當日退回商品,解除契約應屬有理由。美容產品也不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列的例外,拆封檢查商品也不影響解除權,故選 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