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35題
甲因未履行行政法上義務,遭主管機關課處怠金,並限期履行。甲對此處置不服,依法聲明異議後,經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維持原處置,甲應如何救濟?
題目
甲因未履行行政法上義務,遭主管機關課處怠金,並限期履行。甲對此處置不服,依法聲明異議後,經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維持原處置,甲應如何救濟? A. 應依訴願法就上級機關之決定提起訴願 B. 應就其所承受之不利益請求國家賠償 C. 應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置 D. 應就此決定提起憲法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C. 應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置
解析
怠金屬行政執行方法,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無理由者,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此項異議決定並非一般行政處分,不得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故 A 不可採;亦與國家賠償或憲法訴訟之要件不合。實務上聲明異議程序具替代訴願之功能,義務人如仍不服,應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執行處置,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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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