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4題
被繼承人甲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甲有乙、丙二位繼承人,乙曾因結婚受有特種贈與100萬元,則丙得繼承多少遺產?100
題目
被繼承人甲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甲有乙、丙二位繼承人,乙曾因結婚受有特種贈與100萬元,則丙得繼承多少遺產?100 A. 萬元150 B. 萬元200 C. 萬元250 D.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萬元250
解析
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受被繼承人贈與之財產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特種贈與之歸繳)。本題被繼承人甲現存遺產為300萬元,繼承人乙因結婚受特種贈與100萬元,應予歸繳,故甲之應繼財產總額為 300 萬 + 100 萬 = 400 萬元。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二人,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各二分之一,故乙、丙之應繼分額各為 400 萬 × 1/2 = 200 萬元。依同條第2項,乙已受之贈與100萬元應由其應繼分中扣除,乙得受分配 100 萬元;丙則未受特種贈與,得自現存遺產中繼承 200 萬元(即選項 C,題目文字為排版倒裝)。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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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