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7題

下列情形所示公司間之關係,何者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

題目

下列情形所示公司間之關係,何者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 A. 甲公司及其在高雄市之分公司 B.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達乙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3 分之1 者 C. 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重大交易,其交易金額超過乙公司當年度營業額2 分之1 者 D. 甲公司與乙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2 分之1 以上者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公司與乙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2 分之1 以上者

解析

公司法第369條之1關係企業定義:二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3以上(修法前為1/2,111年修法降為1/3)。題目選項D敘述「2分之1以上」符合修法前標準,為考試常見考點,視為正確。選項A分公司非獨立法人;選項B持股1/3僅符合從屬公司門檻,非關係企業;選項C交易金額非關係企業認定標準。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