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18題

甲公司於X1 年初按面額發行$2,000,000,非累積非參加特別股,股利率為6%。發行契約約定,自發行日起滿5 年到期,期滿時甲公司必須以贖回價格105 贖回…

題目

甲公司於X1 年初按面額發行$2,000,000,非累積非參加特別股,股利率為6%。發行契約約定,自發行日起滿5 年到期,期滿時甲公司必須以贖回價格105 贖回全部特別股。試問該特別股於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A. 應認列為權益,發放股利則視為保留盈餘之減項 B. 應認列為負債,發放股利則視為保留盈餘之減項 C. 應認列為權益,發放股利則視為利息費用 D. 應認列為負債,發放股利則視為利息費用

官方答案

  • 答案:D. 應認列為負債,發放股利則視為利息費用

解析

依IAS 32規定,判斷金融工具為負債或權益,關鍵在發行人是否負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合約義務。本題特別股約定滿5年「必須」按贖回價格105贖回全部股份,發行人無法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故不符合權益定義,應整體分類為金融負債,後續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既然屬負債,每期發放之股利即為該負債之孳息,應認列為利息費用,而非保留盈餘之減項。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