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考古題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某甲在臺北市自宅頂樓搭建一處空中花園,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遭 鄰居檢舉由建築主管機關現場履勘後,認定為違章建築,根據建築法作 成A 行政處分命其拆除。某甲認為該處分之作成,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 會,同時處分所命拆除之建物亦有誤植所在位置之情形,係屬無效之行 政處分。於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 條規定,未經訴願程序即向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該處分無效。該案在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之 際,法官行使闡明權限,表示該案應當不至於構成「無效」行政處分, 至多僅為「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某甲擬在高等行政法院將本案訴之聲 明變更為「請求撤銷A 行政處分」。試問: 本案某甲所提訴訟,就原本所提「確認訴訟」與擬變更之「撤銷訴訟」 言,二者訴訟標的是否相同?(15 分) 本件變更聲明為「請求撤銷A 行政處分」是否合法?(10 分)

第2題

納稅義務人某戊收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某年度所得之課稅處分,應納稅 額為新臺幣50 萬元。因主張國稅局就所得屬性判斷錯誤,有所不法。於 是提起復查,失敗後提起訴願。訴願審議機關經審理後,認為某戊之主 張確有所本,於是撤銷原本之課稅處分,發回臺北國稅局。詎料,臺北 國稅局在發回後之程序中,不僅認定原本所作成之課稅處分並無違法, 同時應納稅額還不止原本的50 萬元,於是重新作成處分,課徵某戊新臺 幣52 萬元之稅捐。試問此一重新作成之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第3題

某直轄市A 市長有感於轄內歷史建築眾多,雖均未達到中央政府所主 管之「古蹟」之年代標準,但仍有相當之文化價值。於是提案由市議會 通過「A 市市定文化歷史建築自治條例」,授權該市文化局得指定「市 定古蹟」。市民某甲在該市有老宅一棟,已與建商談妥都更改建。詎料 竟為A 市文化局依據前揭自治條例,作成行政處分指定該老宅為市定 古蹟,導致某甲喪失將老宅進行都更之經濟利益。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主張該指定為市定古蹟之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法院經審理,亦認定 指定古蹟並非直轄市之權限,行政處分確有違法而加以撤銷。判決主文 為:「A 市所作成指定○○老宅為古蹟之行政處分撤銷、發回A 市文化 局另為適法處分」。發回後,A 市文化局經重新調查,仍然認為該老宅 有相當之歷史文化價值,於是仍然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 處分。試問A 市文化局就發回後之該案,有無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 為古蹟之行政處分之權限?倘若重新作成之處分為違法,某甲應如何請 求其無法參與都更之經濟損失?(25 分)

第4題

某甲因未經登記經營商業,遭主管機關查獲,並根據商業登記法課處 罰鍰。某甲主張其所經營者為公益性質的活動,並非營業行為。主管 機關所為之裁罰明顯違法。但某甲並未針對該罰鍰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反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以裁罰機關所為之決定違法 為理由,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試問某甲所提訴 訟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