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古題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
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 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
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
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
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2題
擁護核能人士甲,領銜發起恢復核能電廠興建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連署。於連署期間,公務人員乙於下班時間舉書寫「要核能、不要空
污」之牌子於總統府前靜坐,之後並具銜與數十名律師、醫師、教授
共同於全國性報紙刊登「要核能、不要空污」之廣告。乙之服務機關
認為乙之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
次之懲處。乙不服,主張該懲處違憲侵害其言論自由,而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
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第3題
公務人員甲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取得加拿大國籍,其服務機關於108
年3 月4 日因他人檢舉而得知該情事。試問甲之服務機關得否將甲溯及
自103 年8 月1 日免職,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所領取之考績獎
金?請說明之。(25 分)
第4題
薦任7 職等之公務人員甲掛名其家族企業董事,其服務機關察知後,以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所規定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13 條第4 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甲於解任董
事後,以停職事由已消滅,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
准予復職?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