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古題

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官方試題 PDF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得否兼職?試依各種情況說明之。(25 分)

第2題

何謂官等與職等?其如何劃分?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以何種 官等職等任用?(25 分)

第3題

甲為A 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在其代理校長期間,某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其配偶乙為學校兼任教師。 試問:甲聘任乙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請附 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第4題

甲為公務人員,自民國109 年6 月15 日起為A 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主 管人員,嗣於民國110 年11 月18 日調任至B 機關,主管建築管理業 務。試問:甲任職於A 機關與B 機關期間,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若須申報,應於何時申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