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考古題
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行政訴訟法第9 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
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
別規定者為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 條第8 項規定:「開發單位違反
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
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同條第
9 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
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
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請整理說明上述有關環境
影響評估違法行為之「公民訴訟」程序。(25 分)
第2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整合各項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資格、合格
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之規範,於民國105 年5 月會銜
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訂
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發布施行,並曾於108 年
7 月及109 年7 月修正。請列舉該辦法規定之8 類專責人員與專業技術
人員。(25 分)
第3題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
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
下水道系統)得有「命令與控制」與「經濟誘因」兩種行政管理、管制
作為,請論述兩種作為之規定內容。(25 分)
第4題
請以某工廠放流水水質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遭主管
機關依同法第40 條第1 項裁處罰款為例,論述該工廠如果不服處分,
依法可提起之行政救濟程序(包括訴願與行政訴訟)。(25 分)
參考法條條文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7 條第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
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第40 條第1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
罰鍰……
訴願法第1 條第1 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
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
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
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