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考古題

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3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請附具理由,根據公平交易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法上權利之行為,是否必然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 定?受到專利保護之技術發明,在相關市場中是否必然具有獨占地位? (20 分) 甲產品及其替代品必須符合我國目前已制定公布的相關國家標準,才 能合法上市銷售。A 公司擁有甲產品及其替代品遵守國家標準所必須 實施、不可或缺的5 件專利,這些專利技術在相關國家標準中並沒有 其他技術足以替代。請問:⑴A 公司所擁有的這5 件專利,在甲產品 相關的技術市場中是否具有獨占地位?⑵假若A 公司堅持有意製造 甲產品之廠商必須同時取得這5 件專利授權,否則即拒絕給予授權, 不願提供個別或針對部分專利之授權方式,請分析此一包裹授權行為 是否構成違法?(35 分)

第2題

依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 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 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集管團體乃是社團法人,多數著作財產權 人共同成立集管團體後,應與之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 管團體管理。集管團體對於著作利用人必須給付的使用報酬,由著作財 產權人共同針對不同著作類別與利用型態,分別訂定單一之計算基準、 比率或數額,稱為使用報酬率,據此向各著作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利 用人對集管團體訂定的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申請有理由者,主管機關在審議後將自行決定使用報酬率。 請附具理由,分析集管團體就同一著作類別與利用型態訂定單一使用 報酬率之行為,是否構成聯合行為?(15 分) 假定著作權法與集管團體條例相關規定,尚未牴觸公平交易法之立法 意旨。倘若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前,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 申請且取得許可,是否構成違法?(10 分)

第3題

A 公司並未就其公司名稱之全部、簡稱或特取部分註冊取得商標權,B 君趁隙使用A 公司名稱之常見簡稱作為其營業名稱。請附具理由,回答 以下問題: 假若A 公司名稱已達著名地位,B 君將A 公司常見簡稱使用於與A 公司商品相類似之產品上,致使顧客誤認B 君產品來自於A 公司,則 B 君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之規定?(8 分) 假若A 公司名稱未達著名地位;或是A 公司名稱雖然已達著名地位, 但B 君對於A 公司簡稱之使用方式並未致使顧客誤認其產品來自於 A 公司,僅發生淡化A 公司名稱之識別性的效果,或因攀附A 公司商 譽而讓顧客易於接受B 君產品。在此等情況下,B 君是否違反公平法 規定?(8 分) 針對第 與第 小題情況,A 公司可否訴請法院判決B 君不得繼續使 用A 公司簡稱作為營業名稱或為其他類似之使用,並且賠償以往對於 A 公司所造成的損害?(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