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法規考古題

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所有位於A 市一筆土地,係屬A 市地政局實施地籍圖重測之地區,該 局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通知甲到場指界,甲雖到場而不指界,則該局應如 何處理?嗣後該局公告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其法律性質為何?甲於前揭 公告期間發現其土地之面積於重測後較重測前減少若干平方公尺而向 該局申請異議複丈,則異議複丈之作用為何?又該局得否以甲不指界為 由而否准其申請異議複丈?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第2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乙與丙合計 四分之一;下稱系爭地)。甲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民國 (下同)111 年5 月10 日出售系爭地予丁,並於同年月11 日將出售系爭 地之「土地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等通知乙與 丙,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系爭地所有權買賣登記。按土地法 第34 條之1 第2 項規定,甲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乙與丙,則甲之旨揭 通知有無牴觸該法定義務?理由為何?又若乙於接到通知後,對系爭地 擬行使優先購買權(丙則放棄),且於登記機關受理系爭地買賣登記審理 中提出異議,並爭執系爭地買賣契約之有效性,則登記機關得否以土地 登記規則第57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私權爭執)為由而駁回系爭地買 賣登記之申請?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第3題

甲縣所有二筆耕地(下稱A 地與B 地)分別租予乙與丙,雙方並訂有耕 地三七五租約。於租賃期間,該二筆耕地均被劃入某號公辦市地重劃實 施地區範圍內,甲縣於重劃後對A 地為「未受分配土地」,則其與乙所 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又甲縣於重劃後對B地為 「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則其與丙所訂定耕地租約及其後續法 律關係又應如何處理?試按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第4題

甲所有位於A 市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100 年9 月21 日被核准徵 收,A 市地政機關並於同年10 月1 日公告徵收。甲以「位置勘選錯誤 等」為由申請撤銷徵收其土地而遭否准,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 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確認徵收處分違法;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 年9 月21 日判決確定駁回甲之撤銷訴訟。於本件中,何謂「撤銷徵收」? 除甲之外,得為申請撤銷徵收者為何?何謂「情況判決」?又於「情況 判決」作成之後,賠償義務機關為何?甲所受損害賠償數額應如何決 定?試按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