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考古題

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3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A 男為中華民國國民,到美國讀書,取得博士學位後與B 女(美國人, 無中華民國國籍)結婚,並在美國大學教書。目前,A 已取得美國國籍 (同時保留中華民國國籍)。夫妻無子女,亦未買房子,一直住在美國大 學宿舍。嗣後,因我國C 公立大學邀請,A 擬返國擔任該校教授,且A 亦同意兼任該校文學院院長。然而,B 女不願意陪同A 男回國,雙方因 此感情破裂,A 男則向中華民國法院請求離婚。 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說明,AB 之離婚訴訟,是否適用中華民 國法律?並請依國籍法規定說明,A 擔任C 公立大學教授及兼任該校文 學院院長,應經何種程序辦理?(40 分)

第2題

「羅馬拼音」是否為姓名條例之法律用語?姓名條例針對「羅馬拼音」 之使用,有無明確之規範?(30 分)

第3題

請依戶籍法之具體規定,分析比較「監護登記」與「輔助登記」規範 設計之異同?(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