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古題

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應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及格,分配於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實務訓練期 間期滿,經A 機關考核,認為甲工作消極懈怠,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為 不及格,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 受訓資格。保訓會於民國(下同)109 年3 月2 日廢止甲之受訓資格。 嗣A 機關於甲離職後接獲任職於A 機關之乙反映,甲於實務訓練期間 對乙有性騷擾之情事,且甲於離開A 機關後仍持續對乙有騷擾行為。A 機關經查證後認為確有性騷擾情事,惟情節輕微,對甲予以申誡一次之 處分。甲對於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以及A 機關對其之申誡一次處分皆 不服,甲應如何尋求救濟?請說明之。(25 分)

第2題

在公務員懲戒之學說與實務見解,皆承認為「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 此一原則之意涵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第3題

甲任職於A 機關擔任人事處專員一職,經A 機關指派兼辦採購業務。後 甲調任A 機關法政處專員,其所兼任採購職務是否應同時免兼?如A 機 關打算繼續指派甲兼辦採購業務,是否應重新指派?請說明之。(25 分)

第4題

政風人員甲自97 年2 月起即經常接受廠商乙之招待,出入酒店等場所, 乙並逐筆記錄其與甲飲宴之情形。主管機關於110 年3 月發現甲與乙飲 宴情事,並從乙之筆記得知,甲長期接受乙之招待,認為甲違反公務員 之保持品位義務情節重大,將其移送懲戒。於懲戒法庭之審理程序中, 甲主張公務員懲戒法於105 年5 月2 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之法定 期間為10 年,對其之懲戒就97 年2 月至107 年1 月部分,已經逾越懲 戒之法定期間,不應納入考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