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
甲父與乙母於法院進行離婚調解,雙方約定並於法院調解筆錄中記載 「兩造(父母)同意於未成年子女丙成年前,禁止離開我國國境」之調解 筆錄。試問: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調解筆錄得否作為限制 該未成年子女丙出境之依據?(25 分)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甲父與乙母於法院進行離婚調解,雙方約定並於法院調解筆錄中記載 「兩造(父母)同意於未成年子女丙成年前,禁止離開我國國境」之調解 筆錄。試問: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調解筆錄得否作為限制 該未成年子女丙出境之依據?(25 分)
甲於個人臉書帳號刊登1 則附有自拍影片之貼文,影片中加註印尼文之 內容。影片內容乃介紹其好友乙,並為其刊登徵婚啟事,希望對方條件 為沒有結過婚,沒有生過小孩。該貼文刊登後,經內政部移民署調查後 認為,甲確實有散布、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行為,違反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58 條第3 項規定,依同法第78 條第1 款規定,並審酌行政 罰法第8 條及第18 條第3 項規定,處甲罰鍰新臺幣5 萬元。甲不服, 於訴願程序中主張,其乃幫助友人張貼徵婚訊息,並未從事婚姻媒合廣 告業務,主管機關認定裁罰事實有誤,請求撤銷原處分。試問:甲之主 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 條第3 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 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 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8 條第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 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甲為大陸地區人民,前與臺灣地區人民乙完成不動產買賣交易並取得該 不動產所有權,報經內政部准予許可。嗣甲以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 權為由,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8 條第1 項第7 款 規定,委託代理人丙於109 年1 月21 日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 區申請書,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遞件,申請入境。惟甲申請 入境時,正逢新冠疫情期間,且按邊境防疫政策規定,尚未將在臺取得 不動產之事由列入疫情期間開放來臺對象,故移民署對甲之申請入境事 件未作成准駁決定。甲嗣以移民署迄未就其109 年1 月21 日申請入境 案作成具體處分,依訴願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於112 年2 月14 日提 起訴願。試問:甲之訴願有無理由?訴願決定應如何為之?(25 分)
請依據目前現行及112 年6 月修正但尚未生效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 定,說明基於「國籍」與「戶籍」二種因素,對國民入國之許可與查驗 有何異同之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