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古題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4 條第3 項所定義的 非財產上利益,包括何種範圍?鄉長如果任用其小學同學的兒子為清潔 隊的工友,是否有違反利衝法規定而應予處罰?(25 分)

第2題

禁止公務員兼營商業的基本法理何在?兼營商業的範圍如何?公務員 持有特定公司之股票,是否受到兼營商業的限制?(25 分)

第3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法理基礎為何?如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參加特定政 黨之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上,充當聽眾,是否受到限制?如果利用下班 時間,在辦公室為特定候選人散發傳單,是否同受限制?(25 分)

第4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只有部分公職人員須為財產申報。請問: 何以不是所有公職人員之財產皆應申報?若應申報財產,那些財產應予 公開?又下列人員之財產,有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是否應依法申報其財 產?(25 分) 成年子女 前配偶 已訂婚,但尚未結婚登記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