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古題

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憲法保障工作權,人民有工作選擇之自由。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雖有 別於一般私人與國家間之關係,但其仍為基本權之主體,自應同受憲法 就各該基本權所規定之保障。然而,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 條第1 項之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再者,依據同法之規定,公務員如欲進行兼職,依規定必 須經過申報,並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即可能面臨懲處。甲為T 市 政府警員,未經機關許可,於下班後兼任媒體運動賽事評論員,後遭懲 戒法院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5 條之規定,損及行政中立與公信力為 由,判處降級併罰款。然而,有公股銀行所聘僱之運動員,因於奧運比 賽獲得金牌,接獲大量代言邀約;為免有所疑義,主管機關期冀藉由修 正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之方式,明定具國手資格之運動員,經機關同意 可從事商業代言。 試問,對於公務員因其身分而受到如此兼職上之限制,是否牴觸了前述 所謂,本於同屬基本權主體之身分,即應予以工作自由保障之憲法誡 命?前述主管機關之作為,是否適法?(25 分)

第2題

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其特徵為何?隨著法治國原則的體現與深化,特別 權力關係已遭揚棄。我國現在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試論 述之。(25 分)

第3題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4 條之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 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 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公務員所應負之行政責任,除懲戒 外,另有懲處(考績處分)。此二種責任之區別,請說明之。(25 分)

第4題

甲為某市警局警官,駕駛偵防車外出督查。於返回所屬警局途中,意欲 暫時停車,惟因該處路燈昏暗不明,加上立於道路旁之反光導標倒地、 且間距過長,又無劃設路面邊線以資辨識道路邊緣,更因該處應由負責 管理維護之第O區養工處依規定應設置護欄、卻設置緣石,且所設置之 緣石過低未加反光漆標線,不足以阻擋車輛墜入路旁魚塭等管理上之欠 缺,致甲不幸連人帶車墜落路旁魚塭溺水,送醫死亡。 試問,甲之配偶,可否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求撫卹?並 在撫卹請求之外,再依前述事實,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主張國 家賠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