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66題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題目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1. (1)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
  2. (2)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之高度,其樓層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2 公尺
  3. (3)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 公尺
  4. (4) 高寬比不得大於2 . 2 ( 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 準) ,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

官方答案

(1)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3)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 公尺、(4) 高寬比不得大於2 . 2 ( 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 準) ,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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