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31題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 作物稱之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 作物稱之為
- (1) 改良物
- (2) 建築物
- (3) 工作物
- (4) 地上物
官方答案
(2) 建築物
解析
依建築法第4條,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此定義強調固定於土地、具有遮蓋或支撐結構,以及供人使用等要素。改良物、工作物、地上物雖為一般用語,但並非該條所稱建築物之法定定義,故本題應選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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