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電器修護乙級 學科

第7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1.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2. (2)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3. (3)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4. (4) 自願進行

官方答案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認定方式包括:法規明訂的開發行為及規模、由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以及開發單位自願進行第二階段評估。至於「有民眾或團體抗爭」屬於社會陳情或輿論壓力,並非法律明定的認定要件,故不是決定方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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