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鑄造丙級 學科
第3題
下列何者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或招待,公務機關之採購人員得予接受?
題目
下列何者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或招待,公務機關之採購人員得予接受?
- (1) 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之飲食招待
- (2) 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 (3) 利用職務關係向廠商借貸
- (4) 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禮物,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
官方答案
(4) 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禮物,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
解析
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職務利害關係人(如與採購案有關之廠商)餽贈之規定,公務員原則不得收受其財物;惟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符合社會禮儀習俗者,得予接受。故選項 4 正確。選項 1 飲食招待超過五百元不符免於受贈標準;選項 2 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服務、選項 3 利用職務向廠商借貸,均屬違反廉政倫理、圖私人便利之行為,採購人員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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