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模板甲級 學科
第3題
營造商承攬房屋建築,如其材料係定作人供給,而承攬人將材料據為己有,則應構成
題目
營造商承攬房屋建築,如其材料係定作人供給,而承攬人將材料據為己有,則應構成
- (1) 背信罪
- (2) 違背罪
- (3) 違規重建罪
- (4) 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定作人供給之材料所有權屬定作人,承攬人僅因承攬關係而持有,若將材料據為己有,即該當侵占;若屬業務上持有而侵占,則依第336條業務侵占論處。背信罪(第342條)係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任務致生財產損害,與「持有他人之物占為己有」之構成要件不同,故選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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