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模板甲級 學科

第3題

營造商承攬房屋建築,如其材料係定作人供給,而承攬人將材料據為己有,則應構成

題目

營造商承攬房屋建築,如其材料係定作人供給,而承攬人將材料據為己有,則應構成

  1. (1) 背信罪
  2. (2) 違背罪
  3. (3) 違規重建罪
  4. (4) 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定作人供給之材料所有權屬定作人,承攬人僅因承攬關係而持有,若將材料據為己有,即該當侵占;若屬業務上持有而侵占,則依第336條業務侵占論處。背信罪(第342條)係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任務致生財產損害,與「持有他人之物占為己有」之構成要件不同,故選侵占罪。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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