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汽車修護甲級 學科

第30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2.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3.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4.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行賄、受賄罪的核心在於公務員職務上的行為與所收受利益之間具有對價關係。賄賂指金錢或可折算金錢的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財物以外足以滿足慾望的一切利益。贈送大額禮券、招待高檔餐宴、免除債務,都可具體折算為財產上利益,足以動搖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公正性,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開工典禮邀請觀禮屬公開的社交禮儀活動,並未提供實質利益,與職務行使之間不具對價關係。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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