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汽車修護乙級 學科
第10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何 種行為不違反該法?
題目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何 種行為不違反該法?
- (1)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小舅子乙
- (2) 小舅子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3) 甲、乙兩人均自認為人公正,處事坦蕩,任何往來都是清者自清,不需擔心任何問題
- (4)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官方答案
(4)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關係人若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公職人員的身分關係,則屬法定例外,不構成違反。要求受監督機關聘用親屬、以請託關說方式推動申請案,均屬不當影響;「清者自清」也不能免除依法迴避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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