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汽車修護丙級 學科
第68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 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 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10 年
- (2) 2 年
- (3) 7 年
- (4) 5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行為時起逾10年,或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逾2年不行使而消滅。題意為「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期間,故為2年。此短期消滅時效促使權利人及早主張,逾2年即喪失請求權,與10年最長期間併為雙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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