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汽車修護丙級 學科

第68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 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 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10 年
  2. (2) 2 年
  3. (3) 7 年
  4. (4) 5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行為時起逾10年,或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逾2年不行使而消滅。題意為「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期間,故為2年。此短期消滅時效促使權利人及早主張,逾2年即喪失請求權,與10年最長期間併為雙重限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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