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重機械修護(引擎)乙級 學科
第59題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 (3)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 (4)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其服務或受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但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屬法律明定的例外,故關係人丁經公開程序得標不違法。要求機關聘用兒子、知有利益衝突卻不迴避,以及配偶請託關說,均屬利用職權或影響力謀取私利,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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