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重機械修護(引擎)丙級 學科
第69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7 年
- (2) 10 年
- (3) 2 年
- (4) 5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題目所問即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短期消滅時效,故為2年。選項1之7年、選項2之10年、選項4之5年均非本條所定短期時效;需注意本條設有主觀2年與客觀10年雙重時效,本題指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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