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重機械修護(引擎)丙級 學科

第69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7 年
  2. (2) 10 年
  3. (3) 2 年
  4. (4) 5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題目所問即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短期消滅時效,故為2年。選項1之7年、選項2之10年、選項4之5年均非本條所定短期時效;需注意本條設有主觀2年與客觀10年雙重時效,本題指前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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