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化學乙級 學科

第45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5 年
  2. (2) 7 年
  3. (3) 2 年
  4. (4) 10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台灣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營業秘密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侵害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題目所述「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消滅期間為2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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