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化學乙級 學科

第5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1. (1) 借用他人證件參加投標者
  2. (2) 依規定分包或轉包者
  3. (3) 偽造、變造投標相關文件者
  4. (4)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者

官方答案

(2) 依規定分包或轉包者

解析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相關文件等情形,機關得將其事實及理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規定辦理分包或轉包,屬契約履行所允許的行為,不是刊登公報的事由,故選2。其餘選項均屬破壞採購公平性的不正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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