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化學乙級 學科
第15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竊盜罪
- (2) 構成詐欺罪
-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成立業務侵占罪。經理因職務關係持有公司資金,擅自挪供私人周轉,即已將持有變易為所有之意思,犯罪於挪用時即已成立。事後因良心不安而返還款項,僅屬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因此「已返還即不構成犯罪」的說法並不正確。竊盜罪須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本件資金原即在行為人持有中,故不成立;詐欺罪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不合。故選 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