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鍋爐操作甲級 學科

第38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2.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3. (3) 公司
  4. (4)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享有,契約另有約定歸受雇人者才例外。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故在無特別約定時歸公司。選項1「股東共有」、選項2「公司與工程師共有」均無法律依據;工程師只有在契約明定著作財產權歸其享有時,才取得重製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