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配電線路裝修甲級 學科
第59題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
題目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
- (1) 由承攬金額較高之單位指派代表人
- (2) 由承攬金額較低之單位指派代表人
- (3) 由發包單位指定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 (4) 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官方答案
(4) 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由承攬者「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責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選項1、2按承攬金額高低指派均非法定方式;選項3由發包單位指定亦非本法規定,發包單位非承攬方,不能指定代表人。故正確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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