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配電線路裝修甲級 學科
第11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 何種行為不違反該法?
題目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 何種行為不違反該法?
- (1)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小舅子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3) 甲、乙兩人均自認為人公正,處事坦蕩,任何往來都是清者自清,不需擔心任何問題
- (4)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小舅子乙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小舅子(配偶之兄弟,二親等姻親)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該法原則禁止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使關係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第14條),亦禁止關說、請託或要求監督機關進用關係人。但法規設有「安全港」例外:關係人若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等公平程序參與投標,並於投標文件主動揭露與公職人員之身分關係,因非基於公職人員不當影響而取得標案,即不違反該法。選項1正符合此例外,故不違反。選項2(請託關說農地變更)違反第14條;選項3(自認公正不揭露)仍違反揭露與迴避義務;選項4(要求監督機關聘用)違反關係人進用禁止規定。故答案為選項1。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