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31題
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 十六條之二第幾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
題目
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 十六條之二第幾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
- (1) 第一
- (2) 第二
- (3) 第三
- (4) 第四
官方答案
(1) 第一
解析
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的順序逕行施測。重測地籍調查時,所有權人雖到場但不同意協助指界的結果,又未能自行指界,即屬未完成指界,實務上依該項逕行施測(多以參照舊地籍圖辦理)。其餘項次並非逕行施測的依據條款。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