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30題

重測界址爭議調處時,倘當事人任何一方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協調會應就有關資 料審查或為必要之調查後予以仲裁,作為調處結果 。試問應經幾次通知?

題目

重測界址爭議調處時,倘當事人任何一方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協調會應就有關資 料審查或為必要之調查後予以仲裁,作為調處結果 。試問應經幾次通知?

  1. (1) 三
  2. (2) 一
  3. (3) 四
  4. (4) 二

官方答案

(4) 二

解析

重測界址爭議進入調處程序後,當事人若經通知二次(兩次)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協調會得就有關資料審查或為必要之調查後予以仲裁,並以該仲裁結果作為調處結果。先以一次通知即逕行仲裁,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不足;三、四次通知則非法定次數,會延宕重測進度。此規定的用意在兼顧當事人到場陳述的機會,同時避免以缺席方式惡意拖延整體重測作業。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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