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24題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於 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題目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於 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1. (1) 十五
  2. (2) 五
  3. (3) 七
  4. (4) 二十

官方答案

(3) 七

解析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經審查認為應予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日期、時間及地點,於開會調處七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使其有充分時間準備資料、到場陳述意見。七日為兼顧通知周知之合理期間。選項 1(十五)、4(二十)雖更充裕但非法定日數;選項 2(五)過短,恐影響當事人陳述與防禦權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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