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3題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 於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題目
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日期、時間、地點 於開會調處幾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
- (1) 十五
- (2) 七
- (3) 五
- (4) 二十
官方答案
(2) 七
解析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重測界址爭議調處之規定,縣(市)政府接到重測區界址爭議協調案件後,認為應交付調處者,應將調處事項及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於開會調處七日前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使其有充分時間準備並到場陳述意見。十五日、五日、二十日均與規定期限不符,故選七日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