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33題
土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土地共界達成協議所為之複丈,為何性質之複丈?
題目
土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土地共界達成協議所為之複丈,為何性質之複丈?
- (1) 基地分割
- (2) 調整地形
- (3) 界址調整
- (4) 界線重整
官方答案
(2) 調整地形
解析
建築法第44條規定,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最小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這種因建築需要而與鄰地協議,使土地形狀、界址互相配合的情形,在地籍測量上屬於「調整地形」複丈,須由雙方會同申請並檢附協議文件。界址調整是針對界址位置不明或錯誤所為,兩者性質不同,故不選界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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