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甲級 學科
第56題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何機關聲請調處?
題目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何機關聲請調處?
- (1) 直轄市、縣(市)政府
- (2) 地政事務所
- (3) 鄉、鎮、 (市)區公所
- (4) 法院
官方答案
(1) 直轄市、縣(市)政府
解析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調處結果辦理。故受理調處者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僅為基層執行機關,並無調處權限;法院是對調處結果不服後的救濟途徑,不是第一線調處機關;鄉(鎮、市、區)公所亦無此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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