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7題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

題目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

  1. (1) 地政機關
  2. (2) 建築機關
  3. (3) 民政機關
  4. (4) 水利機關准予分割之証明文件

官方答案

(2) 建築機關

解析

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是依建築法規留設,其分割涉及建蔽率、容積與空地留設等建築管理事項,因此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核准,取得准予分割的證明文件後,地政機關才據以辦理工地分割複丈與登記。地政機關只負責測量與登記,無權認定法定空地能否分割;民政機關與水利機關的職掌與建築基地空地分割無關。故選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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