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20題
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設立界標或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不指界者,測量員可逕行施測之,其 所依據之法令為土地法
題目
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設立界標或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不指界者,測量員可逕行施測之,其 所依據之法令為土地法
- (1) 笫50 條第二項
- (2) 第47 條第二項
- (3) 第59 條第二項各款
- (4) 第46 條之二第一項各款
官方答案
(4) 第46 條之二第一項各款
解析
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明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未設立界標、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不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等順序逕行施測。因此測量員逕行施測的法源即為該條項各款。第 47 條係地籍測量辦理程序,第 50 條、第 59 條分別規範土地總登記的聲請與公告異議處理,均非逕行施測的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