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20題

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設立界標或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不指界者,測量員可逕行施測之,其 所依據之法令為土地法

題目

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設立界標或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不指界者,測量員可逕行施測之,其 所依據之法令為土地法

  1. (1) 笫50 條第二項
  2. (2) 第47 條第二項
  3. (3) 第59 條第二項各款
  4. (4) 第46 條之二第一項各款

官方答案

(4) 第46 條之二第一項各款

解析

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明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未設立界標、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不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等順序逕行施測。因此測量員逕行施測的法源即為該條項各款。第 47 條係地籍測量辦理程序,第 50 條、第 59 條分別規範土地總登記的聲請與公告異議處理,均非逕行施測的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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