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78題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 丈費申請何項作業?
題目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 丈費申請何項作業?
- (1) 再鑑界
- (2) 檢測異議界址
- (3) 申述
- (4) 檢核鑑界結果
官方答案
(1) 再鑑界
解析
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登記機關實施土地複丈(鑑界)後,若申請人對鑑界結果有異議,得於收到結果後限期內,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並繳納土地複丈費,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再鑑界」,由機關另行派員重測、重新判定界址位置。此與單純「申述」不同,亦非僅「檢測」或「檢核」異議界址;再鑑界具重新實施測量之法律效力,結果可作為後續救濟依據。故本題應選再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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