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測量─地籍測量乙級 學科

第14題

重測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因面積增減提出異議時,應依土地法第幾條規定辦理?

題目

重測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因面積增減提出異議時,應依土地法第幾條規定辦理?

  1. (1) 第四十六條之三
  2. (2) 第四十六條之二
  3. (3) 第四十六條之一
  4. (4) 第四十六條

官方答案

(1) 第四十六條之三

解析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測結果(如面積增減)有異議,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故土地所有權人因面積增減提出異議時,係依第46條之3辦理。第46條之1為實施重測之依據,第46條之2為會同測量之規定,均非異議程序。故選項1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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